饮料产品生产许可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7 通风与净化空调
7.2 气流组织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定向流,即应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
7.2.2 I级洁净用房室内气流组织宜采用垂直单向流, 局部 I级洁净用房宜采用四周加围挡壁的垂直单向流,其他级别洁净用房宜采用非单向流。
7.2.3 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应比下方控制区面积每边至少各大 20cm以上。
7.2.4 局部 I 级洁净用房送风口下方,在不妨碍操作的条件下,应设柔性或刚性围挡壁。围挡壁至少下垂至送风口下 0.5m,也可低于操作面。
7.2.5 当围挡壁离地高于 1.8m时,若局部 I级洁净用房送风口面积不小于全室面积的 1/14,则局部 I级洁净用房的Ⅱ级背景环境中可不另设送风口。
7.2.6 Ⅰ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应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其他等级洁净用房回风口宜均匀分布在下部两侧,当只能一侧布置时,生产线应布置在送风口正下方。
7.3 净化送风参数
7.3.1 Ⅰ级洁净用房操作台高度(一般为地面上 0.8m)的截面风速不应小于 0.2m/s,如操作面为实体平面,此高度可上调 0.25m。
7.3.2 不同等级洁净用房的换气次数应满足下列规定:
Ⅱ级 不小于 20 次/h
Ⅲ级 不小于 15 次/h
Ⅳ级 不小于 10 次/h
无等级要求 不小于 5 次/h
7.3.3 新风量按每人不小于 40m3/h 设计,还应满足排风和维持正压的需要。
7.3.4 相邻相通的洁净用房之间以及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应保持≥5Pa 的静压差。洁净区对室外应保持≥10Pa 的正压差。
7.3.5 产生污染的房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控制污染要求高的房间应保持相对正压。
无尘车间中空气洁净度的控制
空气过滤系统: 空气过滤系统包括过滤单元、安装架、外壳、密封垫、密封剂和箱位系统。这些部件的选择应该既符合要求的洁净度等级,又符合与其用途及系统测试要求有关的条件,选择净化空调过滤器要采用特定的空气过滤标准.
节能: 为实现节能,在非工作期间可以把通风系统的气流降到低级别。但如果完全关闭,应考虑到可能会产生不可接受的室内污染。
二次过滤: 应该认识到,如果送风到洁净室的终端过滤器之前不装适当的二次过滤,就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可能达不到需要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终端过滤器需要频繁的更换,达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可能会造成对产品不利的微粒和微生物污染.
临时性过滤: 在无尘车间和试车期间应该考虑安装临时性过滤器,保护空调系统的空气洁净度.
应用: 设计人员应该对用于洁净室空调系统得初次和二次过滤器的性能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应用要求。应该考虑采用化学和分子除污的过滤器(如活性碳),以及配置排风过滤,保护室外环境。
装配: 过滤器不应急于安装,应在试车前再装配。在等待装配期间,应该按供应商的说明存放过滤器,装配前,风管要做到目检清洁、无污染。过滤器应该按照厂家的说明进行装配
。
包装与运输: 空气过滤器的包装应该能适当的保护过滤单元在从供应商处搬运和运输期间不受到机械损坏。在设施内安装过滤器前应该认真检查,保证无任何损坏。
测试: 所有安装在设施内的过滤器都应该能够对终端过滤器进行泄露测试,对过滤器和安装装置之间的密封要进行整体性测试。进行这类测试的材料应保证其本身不会成为污染物或引发污染。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饮料SC车间装修设计公司推荐的汇龙净化于2025/2/24 19:27:18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haoguan.mf1288.com/szhljh-2843633655.html